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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10-8 20:57:11 发布者:[天使投资人]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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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艺影

深圳将发展成为中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基地,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且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即将召开,在这样背景下,召开以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为主题的报告会非常意义。我们知道技术成果是一种知识财产,有关这种“知识财产”的权力就是“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类产权作了许多规定,而规定这些权利的所有法律统称为“知识产权法”。

技术成果作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进行交易,或者说将技术进行转移,有买方和卖方及中介机构成的市场诸多因素中,它的风险有多少,在这种正常交易中如何应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对于知识产权知保护问题,已引起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和兴趣。这个话题本身涉及的范围较宽,有关专家人士,会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和研究。在此,仅就科技成果交易工作中,所常常迂到的,以一个中介者的眼光来审视,来谈一下,自主识产权和完全自创的知识产权,在成果交易中所遇的到风险及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规避风险。

目前,我国相继颁发实施了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版权伯尔尼等国际公约组织。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已基本完整并形成体系,促进了技术市场健康发。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正方兴未艾,但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此次,作为东道主的深圳有兴举办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对于迎接知识经济,创办深圳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相结合的特色产业结构,将产生深远影响。面对国内外世界顶尖级的技术成果的涌来,不能像刘姥姥进大观园那样只去看,要实地参于交易与竞争。在探索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同时,要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要了解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总趋势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寻求对策,顺利地与国内外客商进行技术成果交易, 将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近年来世界各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已成为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重大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地更加重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所谓保护高新技术的问题。因进入八十年代,世界先进的工业国家,更加追求新的技术革命,被称作高新技术的电子数据处理和生物工程等新技术,要求制定出适应这些新技术特点的技术保护法律和制度。开发新技术是要经过长年不懈努力并耗费大量资金,但模仿他人的新技术却容易的多,包括像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微电子、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等。 随着这种新技术的发展,在数据库、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超导技术等领域内,要求制定出适应这些新技术特点的相关法律和保护制度,呼声甚高。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大致上分为工业产权法和版权法两部分。知识产权法中还包括“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等。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在数据库、新介质、生物工程技术、微生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领域出现,更加速催生了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和制度的诞生。我们知道开发新技术要经过常年不懈努力并耗费大量资金才能得到成果,但模仿别人的新技术,成本低、省时、来得容易和快。高新技术社会的发展,要求新技术法律能够充分地保护新技术,技术开发费用才能回收。事实上知识产物现在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为重要,1984年美国制定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日本1985年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置保护法,我国修改专利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对高新技术的保护。

美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缘于经济在六十年代国际竞争力的逐渐下降,八十年代成为世界上最大债务国。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技术开发竞争,美国担心它的技术优势,尤其尖端技术,得不到保护,降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处于这一背景考虑。美国在技术政策方面率先采取行动,制定包括商业秘密法在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广泛地采用了强化政策。争取制定国际性章程,在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特别强提倡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章程。 当前,美国继续保持它的技术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已形成强大的知识资本。将知识财产作为再投资的资本,形成新的知识财产,以此不间断,形成良性循环。从当前世界范围看,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原来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的保护,造成不良后果。于此相反,我们国家在近几年加倍努力来完备知识产法,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所取得成绩在世界上有目共睹。 一、WIPO和GATT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所起的作用

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成立了专门机构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缩写。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是关税贸易总协定的缩写,在关税贸易总协定中,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章程。

二、关于技术成果交易中的专有技术保护

关于专有技术(know-how)具有财产价值而被交易,专有技术又可称为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书中将专有技术定义为“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使用和运用制造工艺和工业技术的知识”。因专有技术在实际生产中具有一定价值,生产技术积累起来后更有价值,技术没有秘密就没有价值。这种技术的交易,一般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加以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来说,都不具有专利权那样的独占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地域性,使它在交易中,占尽优势,法律的保护力度强。而对于专有技术或工业商业技术秘密的保护,通常是通过签定技术保密合同来保守,将转移中所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求得保护。但对合同以外的技术泄露,难以寻求法律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个案

深圳某一高科技公司持有一项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机动车联网检测方法及系统”,是防止盗窃和抢劫汽车报警的一种现代化车辆管理系统。运用无线通信和有线传输和数字传输、电子地图、计算机等技术。能够在15秒钟内准确可靠地将入网的被盗车型颜色、车牌号、车主姓名、单位、车所在位置、驶向等全部资料显示在检控中心的电子地图上。

该专利项目在全国一推开,就有几家单位,一看赚钱,就铤而走险,去仿造,严重的侵害利专利权。该高科技公司运用受中的专利权,在全国打赢了三场官司。98年深圳一家公司涉嫌侵权,也被推倒被告席上,成为98年媒体报道的热点,被告试图用专利无效程序和自由共知技术抗辩,辩称自己使用了技术自主行开发的技术,而专利技术缺乏创造性。但专利权并没有被无效掉,在法庭上这种抗辩是无效的,专利权利继续有效,被告侵犯专利权,成不争的事实。这桩标的达千万元专利专利纠纷案,留给人的思考是什么呢,越是能打响市场,能赚钱的技术,风险性越大,有了专利权不能高枕无忧,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用好如同手中的矛和盾 专利武器。

同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准,也是规避风险,至关重要的环节。

张艺影

高级工程师

中国知识产权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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