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昌群
论文摘要: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制约因素分析,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约束”是制度环境。并在对制度“约束”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打破“约束”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约束”、 转化、制约因素、利益驱动、制度环境、行为主体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每年有2万余项比较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5千多项专利,但是其中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成果不足5%,而欧美发达国家转化率则为45%以上。我国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比例为10%?/FONT>15%,也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80%;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仅为2%,与欧美发达国家的25~30%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我国本就紧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并导致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逐年下滑。
一、问题的提出
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如科研与市场脱节,转化资金不足,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产权不明,产权保护乏力,人才流动不畅等。学术界对这些因素的讨论已经入木三分,国家有关部门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应对之策。然而,时至今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状并未因此而改观,相反还因为我国科技开发实力的日益增强,导致科技成果的积压愈来愈严重。
设想一下,如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存在约束,那么,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将处于出清状态,技术成果总能迅速地交换到使用者手中。事实上,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并不总能处于出清,许多技术成果被积压在拥有者手中而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成果转化过程存在约束。
管理“约束”理论(TOC)认为,在系统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现实存在或潜伏地存在各种制约因素,即“约束”。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逐个识别和消除这些约束,使得系统的改进方向和改进策略明确化,从而达到帮助系统更有效地实现其目标的目的。
任何系统都可以想象成由一连串的环构成,环环相扣,整个系统的强度就取决于其中最弱的一环。相同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将成果转化过程视为一条链条,链条上也存在许多个环。想要提高成果转化率,就必须从最弱的环节棗瓶颈或约束的环节棗大力改进,才可能得到显著的成效。换句话说,哪个环节约束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就应该从克服这个约束环节来进行改革。 二、寻找“约束”
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要素有科研成果、成果的拥有者和生产者、中介机构、需求者(或愿意对成果的商品生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者)、以及将各方联系起来的交易市场和制度环境等,由这些要素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四个环节,即成果供给、交易市场、成果需求、制度环境。由此,我们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科技成果从成果供给方经由交易市场向成果需求方(投资方)流动的过程(如下图)。
显而易见,科技成果转化流是一个单向的不可逆流,供给方是流的源头,需求方(投资者)是流的终点,交易市场是流的通道。科技成果转化流量的大小取决于供给方的供给量、市场的容量、以及需求方的需求量。一般而言,市场的容量是一个静态量,有如一座建好通车的桥梁,实际车流量只与需要通过该桥梁的车辆数以及交通管制规则有关,而与桥梁不再相关一样(只要实际车流量小于桥梁设计车流量),交易市场一经建立,它对成果转化流量的影响就十分有限了。成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和成果需求方的需求量是动态变量,它们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对成果转化流量及成果转化率发挥重要影响。如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自然也小,此时,即使成果转化率很高,但由于绝对流量小,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推动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大,而需求方又具有相应的需要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就大;若供给方的供给量虽然很大,但需求方不具有相应的需要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也难以增大,此时,科技成果就会在源头积压,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
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约束”。基于这一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重中之重的战略,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之后,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更是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我国的科技开发实力已大为增强,科技成果潜在供给力大为提高。与此同时,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也不断增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潜在需求更是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的绝对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过分强调技术成果增量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导致全社会关心技术成果产出甚于技术成果的应用或转化,即一方面全社会都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另一方面人们又不重视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或转化(政府总是告戒人们要有奉献精神,而不是用利益机制激励人们的主动产出和应用行为),使得技术成果产出量持续增加的同时,其转化率却不断下滑。因此,以提高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作为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约束”的方案,最终是以社会财富浪费的增加为代价的。
另一个十分普遍的观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社会对科技成果有效需求的增长,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因此,主张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并引进风险投资资金。基于这一理念,于是许多人就把各级政府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看作加快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一剂灵丹妙药,政府更是当仁不让。一时间,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因中科创事件而沉寂了多年的风险投资一夜之间又在中华大地燃起熊熊火焰。与此同时国家科技计划拨款或贷款额也是直线上升。但在政府计划性投资总量持续上升之际,私人和企业投资却难有起色。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已超过6万亿,机构储蓄也有4万多亿,各类保险资金超过1000亿,职工医疗保险和退休保险资金更是持续增长。庞大的私人和企业资金存量却没有合适的出口,政府投资的杠杆效应不明显或没有成效。结果是,一方面银行利息负担日益沉重,步履艰难;而另一方面急需资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却因资金不足而频频流产。西方经济学认为,资本的特点是趋利性(当然,政府的计划资金不具有这种特性)。私人投资者和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行为就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的一种理性的主动行为,即科技成果需求者(或投资者)预期通过使用(或投资参股)技术成果,能降低生产成本,使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或者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也可能是生产出新的产品、创建新公司并能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等。如果科技成果需求者预期科技成果不能为其带来超额利润,他(们)就会作出不投资或向别的行业投资的决定(如中科创)。由此可见,并不是资金不足,而是拥有资金的人不愿投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介服务质量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约束”。的确,在目前我国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上,缺乏高效率的技术中介机构、缺乏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才、没有合理的科学的成果评估标准体系等是不争的事实,但据此认为这些是“约束”就失之偏颇。笔者认为,中介服务市场是主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产物,是市场专业化分工以及利益再分配的结果。因此,中介服务市场是后生市场,并且必须附属于主市场而存在。一个发达的主市场必然带来中介服务市场的繁荣;反之,中介服务市场必然萧条;在主市场建设之初,中介服务市场自然也处于“襁褓”之中,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将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正如资本受利益驱动一样,服务也是受利益驱动的行为。没有利益的分配就不会有中介服务市场的存在,利益同时会驱使主体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得出结论,服务质量差不是原因,而是受利益驱动的主体的行为的结果。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交易市场一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真正“约束”就在制度环境。
三、“制度”的作用
一根铁棒放在空气中,过了很久(数月甚至数年)也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是,若将这根铁棒放进酸性溶液中,比如硫酸液中,你会发现铁棒立刻变细了,漫漫地整个铁棒就被溶解在硫酸液中。学过化学的人都知道,这是因为铁棒和硫酸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新的可溶性物质。空气抑制了铁元素的化学活性,而酸性环境激发了铁元素的化学活性。
同样地,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也会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并导致了完全不同的行为结果。如,十五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后来居上超过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经济人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即能使资源配置决策权和革新决策权分散化并使成功的革新能获得足够报偿的市场制度)。十八世纪发轫于英国的产业革命,也是以这种增长体制的存在作为基础。而美国硅谷之所以长盛不衰,128号工业园区之所以昙花一现,也是因为制度和文化环境对知识性创业人才形成不同影响的使然。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制度环境是由科研成果生产和交换(转化)过程中权益分配机制、市场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等组成的市场游戏规则组合。制度环境在三个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参与者施加重要影响。
首先,制度环境通过市场力量释放行为主体追求利润的原动力。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理性人的行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投资科研项目开发,是因为科技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能为它(们)带来超额利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是因为他们的劳动能创造价值,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还能为他们带来高额收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是因为服务行为能为他们带来利益收获;需求者购买成果或投资成果的应用期,是因为科技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或参股)技术成果,能为他们带来预期高额利润回报。总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理性人的本性。市场力量在于为经济理性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驰骋空间,并为满足他(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创造制度环境。 其次,制度环境可以通过权益分配机制调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如果任由他(它)们的原始力量发挥作用而不加以约束,他(它)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势必会损害其它主体的利益。如,科技成果开发单位(政府企事业单位)会利用地位优势在成果产权界定和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中,侵害成果生产者个人利益,以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股权或利益;而成果生产者会利用知识、信息、技术优势,损害科技成果开发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对象单位的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恰当的利益;中介服务机构则可能利用成果拥有者和成果需求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屏蔽),采用欺骗或欺诈等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对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动力必须加以规范。权益分配机制就是通过一系列规则、协议甚至法律等明确界定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将各行为主体的个别利益与他(它)们所在组织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籍此最大限度地激发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转化过程的帕累托最优。 第三,制度环境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行为主体对成果转化所产生垄断利润的收益权,并防止这种权利被社会上的盗版者或剽窃者所侵害,从而极大地刺激行为主体从事科技成果开发及新产品研制的热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人投资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超过一般利润的垄断利润,以弥补他(它)们的前期投入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但是,他(它)自己却无法避免或制止其它厂商(甚至是自己合作伙伴中的跳糟者)的仿冒行为,并且,由于仿冒者并未承担成果开发、新产品试制等成本和风险,因此,仿冒产品的价格可以定得很低,从而迫使新技术产品开发者和生产者压低产品价格。这样,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垄断利润迅速消失。这种成本検找婀叵档呐で嵫现卮焐诵形魈宓拇葱氯惹椋贾抡錾缁岬目萍汲晒⒑妥亩ρ现夭蛔恪V贫然肪痴妹植股鲜觥笆谐∈Я椤保ü傻那恐屏υ际凸娣毒眯形说男形匀繁?萍汲晒斡胝叩氖找嫒ǖ氖迪帧?/P>
总之,制度环境通过市场力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行为主体的创新能量;通过权益分配机制将各行为主体的能量集中起来为系统的整体目标服务;通过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系统的利益不受“市场失灵”的侵害。
四、“约束”分析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其制度安排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并在四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形成“约束”。1、行为主体的行为更多地受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约束,缺乏积极主动和自发的行为意识,造成科研成果开发与市场脱节以及开发者的市场意识淡薄。2、利益驱动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力量,它既驱动行为主体也协调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现行制度安排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切断了“利益”的供给,使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得盲目和被动,同时导致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造成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非技术风险(含道德风险)、交易成本及监督成本的大幅上升,致使系统整体利益受损。3、科技成果产权拥有者的虚位、产权界定的不明确、科技成果产权拥有者和科技成果生产者的分离,导致了利益获取权的模糊,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难以实施。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助长了各种侵权行为,使科技成果投资者和生产者的收益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严重挫伤了他(它)们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热情。4、市场的不完善,使得中介机构的运行、成果交易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 成果转化的各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事损害对方的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失灵”。
由此可见,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现行制度环境对成果转化过程“约束”通过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来实现,并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要打破成果转化过程的“约束”必须从释放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入手。 五、打破“约束”
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并以知识资本运营为其显著特点,掌握知识的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检验一种制度安排是否形成“约束”的最终标准,在于它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原动力作用发挥,以及是否有利于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也就是说,打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约束”,就是为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动力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发挥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环境。为此,针对现行制度环境的弊端,我们必须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彻底根除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由政府计划和行政指令驱动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发展的制度弊端,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变行为主体的被动行为为有意识、主动的行为,并最终释放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等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和创新力。
打破现行制度环境下科技成果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产权的不明晰实际上是对创新者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和行政划分产权的陈规,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原则,放手由创新者和投资者根据成果开发和应用的实际进程协商解决科技成果产权分配问题,实现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对称。
政府行为必须界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如产权保护、产业政策、反不正当竞争、市场建设等,并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手段实施,杜绝采用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式的干预行为。同时政府必须清楚,政府行为也存在“失灵”的时候,所以对自己的行为必须进行克制。
政府必须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如在基础研究领域,政府应加大投资,避免因“市场失灵”而造成我国基础研究下滑;在技术开发领域,政府应强调依靠市场的力量,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这样,政府才能最有效率使用有限的政府资源。
最后,笔者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名言结束本文的讨论,马克思指出:市场的发育(笔者认为马克思在此处所指的市场应是一种制度或机制)是推动产业革命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
参 考 文 献
何维军,李庆云. 我国科技成果低转化率的原因及对策.科研
管理,1999.09(135).22
吴敬琏.制度重于技术棗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十六版)
保建云.《知识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的开发、经营
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